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會為了加強對社會捐贈公益事業項目(以下簡稱公益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維護捐贈人、受贈單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受贈單位責任與義務
第二條 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會所捐贈項目的使用、管理和維護由受贈單位負責,受贈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管理和維修保養。
第三條 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會所捐贈財產興辦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受贈單位應與本基金會就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用途作出約定。受贈單位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本基金會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的款物造冊登記。
捐建工程竣工后,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款物使用和工程驗收情況向本基金會通報。
第四條 受贈單位應當按捐贈協議落實公益項目的配套資金、配套設備及管理事宜,建立捐贈財產使用、管理和維護制度。
受贈單位應當就本基金會捐贈項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諾。
第五條 受贈單位應當定期對捐贈款物、工程項目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每年度就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和取得的效益向本基金會通報一次,必要時,可以提請審計部門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條 本基金會所捐贈項目形成的資產,除捐贈時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將其作為國有或集體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抵押,不得改變捐贈項目的非營利性質和公益事業用途。
因城鄉建設規劃或體制改革等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用途的捐贈項目,應在確保捐贈財產的非營利性質和公益事業用途不變的前提下,由受贈單位提出具體的處理方案,經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和本基金會同意后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七條 對因不可抗力因素毀壞或已屆使用期限擬報廢的本基金會捐贈項目,應經社會專業鑒證機構及行業主管機構出具意見,受贈單位應及時將報廢項目的處理意見通報本基金會。
第三章 基金會權利
第八條 基金會對其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有監督檢查的權利,對違背本基金會意愿或違法使用基金會捐贈項目的行為有勸阻、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九條 基金會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基金會的查詢,受贈單位應如實答復。基金會對捐贈項目的建設、使用、管理和維修保養等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見,應得到受贈單位的重視和采納。
基金會有權直接或者委托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對基金會捐贈項目進行檢查,或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第十條 對違反基金會的捐贈意愿和捐贈協議的行為,基金會有權質詢和投訴,受贈單位主管部門應認真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 項目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十四條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第十五條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1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十六條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