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國家《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精神,為了規范本基金會信息公開行為,保護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的規定,將其本基金會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的活動。
第二條 本基金會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本辦法規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情況;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五)慈善信托有關情況;
(六)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條 信息公布流程:基金會相關機構草擬公開信息→秘書長審核→理事長批準→秘書長交付相關信息機構公開。
第四條 應當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一)經民政部門核準的章程;
(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三)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四)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簡稱重要關聯方);
(五)本基金會的聯系人、聯系方式,以本基金會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
(六)本基金會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第五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在設立慈善項目時,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該慈善項目的名稱和內容,慈善項目結束的,應當公開有關情況。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后30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重大資產變動;
(二)重大投資;
(三)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
第八條 在下列關聯交易等行為發生后30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二)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三)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四)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五)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
(六)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
第九條 開展定向募捐時,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本基金會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十一條 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三條 對于公共媒體上出現的對本基金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消息,應當公開說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條 除年度工作報告外,本基金會公開信息時,可以選擇報刊、廣播、電視或者互聯網作為公布信息的媒體。
第十五條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體應當能夠覆蓋本基金會的活動地域。公開的信息內容中應當注明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聯系、咨詢方式。
第十六條 指定專人負責處理信息公開活動的有關事務。對于已經公開的信息,應當制作信息公開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開有關活動或者項目的信息,應當持續至活動結束或者項目完成。
信息一經公開,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嚴格按照信息公布流程在修改后重新公開,并說明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
第十八條 應當將信息公開活動的情況如實反映在年度工作報告中,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會。
2018年09月01日